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
第四章 鉴定成果和社科项目结项奖励
第七条 鉴定成果奖励包括:
一、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省部级以上(含省部级)的鉴定和质量标准认定的成果,鉴定意见为国际领先的,每项奖励3000元,并奖励科研经费2000元;鉴定意见为国际先进的,每项奖励2000元,并奖励科研经费1000元;鉴定意见为国内领先的,奖励1500元,并奖励科研经费1000元;鉴定意见为国内先进的,奖励1000元。
二、通过鉴定和质量标准认定的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,我院是第二或第三参加单位的,依照个人实有排名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:通过国家级鉴定和质量标准认定的成果,每项奖励第一名2000元,第二、第三名每人奖励1000元,第四、第五名每人奖励500元。通过省部级鉴定和质量标准认定的成果,每项奖励第一名800元,第二、第三名每人奖励500元。
第八条 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结项的省部级以上(含省部级)社科规划项目,每项奖励2000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