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
第七章 创作奖
第十五条 参加文化部、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“全国美术作品展”,获一等奖的,奖励8000元,获二等奖的,奖励6000元,获三等奖的,奖励4000元,获优秀奖的,奖励2500元。
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“全国美术作品单项展”,省每五年一次的“省美术作品展”,获一等奖的,奖励2000元;获二等奖的,奖励1500元;获三等奖的,奖励1000元;获优秀奖的,奖励700元。
凡在学院规定的美术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,每幅奖励500元,在同一期上发表的多幅作品,按一幅计算。
参加文化部、中国音乐家协会或中央电视台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媒体举办的比赛,音乐创作类作品获一等奖的,每项奖励6000元;获二等奖的,奖励4000元;获三等奖的,奖励2000元;获优秀奖的,奖励1700元;表演类作品获一等奖的,奖励6000元;获二等奖的,奖励4000元;获三等奖的,奖励2000元;获优秀奖的,奖励1700元。
第十六条 在省级刊物、作品展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发表、展出或播放的文学艺术作品(不含新闻图片),获一等奖的,奖励1000元;获二等奖的,奖励700元,获三等奖的,奖励400元;获优秀奖的,奖励200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