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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

第七章  创作奖

第十五条  参加文化部、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“全国美术作品展”,获一等奖的,奖励8000元,获二等奖的,奖励6000元,获三等奖的,奖励4000元,获优秀奖的,奖励2500元。

      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“全国美术作品单项展”,省每五年一次的“省美术作品展”,获一等奖的,奖励2000元;获二等奖的,奖励1500元;获三等奖的,奖励1000元;获优秀奖的,奖励700元。

      凡在学院规定的美术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,每幅奖励500元,在同一期上发表的多幅作品,按一幅计算。

      参加文化部、中国音乐家协会或中央电视台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媒体举办的比赛,音乐创作类作品获一等奖的,每项奖励6000元;获二等奖的,奖励4000元;获三等奖的,奖励2000元;获优秀奖的,奖励1700元;表演类作品获一等奖的,奖励6000元;获二等奖的,奖励4000元;获三等奖的,奖励2000元;获优秀奖的,奖励1700元。

第十六条  在省级刊物、作品展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发表、展出或播放的文学艺术作品(不含新闻图片),获一等奖的,奖励1000元;获二等奖的,奖励700元,获三等奖的,奖励400元;获优秀奖的,奖励2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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