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 专利奖
第十七条 凡属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,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者,学院支付专利申请费和两年年费,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以下奖励: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奖励1万元、3000元和15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