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
第九章 申请奖励的要求和程序
第十八条 对获奖成果、科研项目立项、技术鉴定成果、社科结项课题、著作、入选艺术作品等的奖励,奖金发放给论文的第一作者、著作的第一作者、主要作者或主编、项目主持人、成果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等,由以上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对课题参加人员或其它完成人员分配奖金。奖励的科研经费由第一作者、项目主持人、成果第一完成人支配,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或新项目的启动。
第十九条 根据不重复奖励的原则,成果获奖后的当年即按本办法予以奖励;如果该成果又获得更高级别的奖励,按所获最高级别补齐奖励差额。
第二十条 科研处根据学院要求统一安排受理时间。
第二十一条 由院内各单位汇总上报本单位符合学院奖励要求的科研成果,由科研处进行审核。
第二十二条 由科研处核算院内各单位的科研项目奖金和经费,并通知各单位。
第二十三条 受检索时间的限制,对SCIE、SSCI和EI所收录的论文在信息检索出后再进行奖励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|